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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学院学生门诊统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9月01日 08:45  点击:[]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资金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3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门诊统筹资金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标准提取并转入学校的部分和学校校医院收取的门诊费用。  

第二条 学生门诊统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参保大学生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校医院用于参保学生就诊的医疗费、疾病预防控制支出。  

第三条 学生门诊统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制度,年度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各系主要负责本系学生的参保和就诊信息管理,学校医务室主要负责学生转诊和报销的审批,学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五条 参保大学生在学校医院就诊,90%的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保障,个人承担10%  

第六条 参保学生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医疗费用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报销,经批准在公立医院门(急)诊就医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给予报销80%医疗费用;经批准在私立医院门(急)诊就医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给予报销50%医疗费用。个人自然年度报销门(急)诊费用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异地学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门(急)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可回校后按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学生办理校外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时,应填写《桂林师范学院大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待遇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就诊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按报销程序审批(详见附件2)。  

第九条 门诊统筹资金报销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要求,以下情况不予使用门诊统筹资金报销。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自杀、自残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如打架、斗殴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重症疾病未纳入医保范围的;自购药、点名开药、营养保健药、疫苗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参保学生住院发生的费用不在门诊统筹资金报销范围,应按照规定在住院时直接报销或由本人前往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医务室负责解释。  

   

                              桂林师范学院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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